1. 总则
1.1. 为明确Gap、售卡人、购卡人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购卡人和持卡人的权益,规范Gap购物卡发行、出售、购买、使用、退换和管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
1.2.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 “Gap”指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是Gap购物卡的发卡人。
(2) “售卡人”指经Gap授权销售Gap购物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Gap、经Gap书面授权的销售渠道等。
(3) “购卡人”指购买Gap购物卡的单位或个人。
(4) “持卡人”指Gap购物卡的实际持有人。
1.3. Gap、售卡人、购卡人、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及其不时修订项下之规定,并受本章程及其不时修订之约束。Gap有权对Gap购物卡的使用、退换的范围、方式、条件等不时作出修订并通过卡面、券面、公告、通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购卡人和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和持卡人应遵守该等修订。
2. Gap购物卡分类
2.1. Gap购物卡包括以下类型(合称“Gap购物卡”):
(1) 实体预付卡:由Gap发行的具有支付功能的实体卡。
(2) 虚拟预付卡:由Gap发行的以密码、串码或其他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具有支付功能的虚拟卡。
(3) 礼品券:由Gap发行的以券号及券密码作为载体的具有支付功能的虚拟礼品券。
(4) 经Gap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发行的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2.2. Gap购物卡以人民币计价,单张Gap购物卡的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2.3. Gap购物卡为不记名卡,不挂失、不找零、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或循环充值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任何银行或网络账户进行转账。
3. Gap购物卡的购买
3.1. 购卡人可以使用现金、POS机刷卡、移动支付、银行转账等支付形式购买Gap购物卡,其中:
3.1.1. 单位购卡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购卡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的,或单位购卡人、个人购卡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购买Gap购物卡,单位购卡人和个人购卡人应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方式(但不可使用移动支付)向Gap或售卡人指定账户转账以购买Gap购物卡,并应填写购卡登记表以向Gap或售卡人提供购卡账户信息(如账户名称、账号)及购卡支付金额。
3.1.2. 除前述规定情形外,单位购卡人和个人购卡人可以采用现金和移动支付购买Gap购物卡。
3.2. 应Gap或售卡人要求,购卡人应与Gap或售卡人签订Gap购物卡购卡协议。
3.3. 购卡渠道
3.3.1. 购卡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购买Gap购物卡: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有Gap门店(但非自营门店、Outlet寄售门店和清仓店除外)、gap.cn以及其余Gap授权的渠道(具体购卡渠道以gap.cn公告为准)。
3.3.2. 除前述渠道外,Gap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网站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销售Gap购物卡,并且Gap有权拒绝购卡人和持卡人使用、退换自任何无适当授权的机构、网站或个人处购买的Gap购物卡。
3.4. 实名登记
3.4.1. 个人购卡人或单位购卡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购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填写购卡登记表,并办理实名认证登记。
3.4.2.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等。
3.5. 发票
3.5.1. 购卡人以任何支付形式购买Gap购物卡的,Gap或售卡人均应开具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发票。持卡人持Gap购物卡购买商品时,Gap将不再开具发票。虽有前述规定,如持卡人在同一笔交易中同时使用Gap购物卡和Gap购物卡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的,则Gap可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就持卡人以该等其他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5.2. 购卡人及持卡人根据本章程规定换卡后取得新Gap购物卡的,Gap或售卡人不再开具发票。
3.5.3. 购卡人在第3.3.1条约定的购卡渠道处(除Gap授权的渠道)购买Gap购物卡后,应根据销售小票,于售卡后30日内向Gap申请开具发票。购卡人申请的发票金额应当与销售小票上所载购卡金额一致,所申请的发票内容应当符合适用法律规定。
3.5.4. 购卡人在售卡人或Gap授权的渠道(如有)处购买Gap购物卡的,应在购卡同时向该售卡人或授权渠道的运营主体提出发票申请。
4. Gap购物卡的使用
4.1. 使用范围
4.1.1. Gap购物卡可用于购买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Gap的商品(但Gap购物卡、非自营门店商品、Outlet寄售门店及清仓店商品除外),具体使用范围以gap.cn、公告或Gap购物卡卡面或券面所载说明为准。结算时将直接扣除Gap购物卡内余额直至余额为零为止。若Gap购物卡内余额不足的,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POS机刷卡、移动支付、银行转账等Gap可接受的支付方式予以补足。
4.1.2. 除Gap另有规定或Gap购物卡卡面或券面另有说明外,使用Gap购物卡时可以同时享受Gap的其他折扣或优惠。
4.2. 退货
4.2.1. 持卡人使用Gap购物卡消费具有适用法律及Gap退货政策规定的退货权利。
4.2.2.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退货金额直接退回至原Gap购物卡,原Gap购物卡的有效期不因退货而改变。如原Gap购物卡已不存在的,则退货金额应退回至持卡人持有的其他Gap购物卡或新的Gap购物卡内。
4.3. 延期
4.3.1. Gap购物卡有效期为3年,以Gap购物卡卡面标识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告知的截止日期为准。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Gap购物卡。
4.3.2. 如果Gap购物卡有效期届满时Gap购物卡卡内尚有余额,则持卡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Gap官方”(输入“人工客服”)申请延期,Gap对此不收取手续费。
4.4. 余额及消费明细查询渠道
4.4.1. 持卡人可直接至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有Gap自营门店(Outlet寄售门店及除外)、gap.cn或其他授权第三方平台(如有)进行Gap购物卡余额或消费明细查询。
4.4.2. 如持卡人对Gap购物卡余额或消费明细存在疑问,持卡人可直接至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有Gap自营门店(清仓店和Outlet寄售门店除外)、gap.cn或通过微信公众号“Gap官方”进行查询并提出疑问。
5. Gap购物卡的风险承担及退换
5.1. 风险转移
5.1.1. 自Gap购物卡交付给购卡人之时起(若为虚拟预付卡/礼品券,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购卡人即视为交付),Gap购物卡的丢失、损毁等一切相关风险立即转移予购卡人。除Gap另行书面同意外,购卡人及持卡人未妥善保管Gap购物卡导致Gap购物卡污损、遗失、灭失的,购卡人及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5.1.2. Gap购物卡一经结账销售,除非本身自有瑕疵或故障,Gap不予换卡。在购买后,购卡人及持卡人如遗失Gap购物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预付卡/礼品券的密码、串码、券号及券密码遗失),Gap不予补办或退款。购卡人及持卡人对Gap购物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预付卡/礼品券的密码、串码、券号及券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Gap购物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购卡人及持卡人未按本章程规定使用Gap购物卡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5.2. 退卡服务
5.2.1. Gap购物卡售出后,Gap接受符合Gap退卡政策和条件的退卡申请,且退卡人应当在Gap指定的渠道办理退卡。退卡流程如下:
(1) 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应当是购买Gap购物卡的原购卡人,退卡人应提供原购卡人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余Gap要求退卡人提供的材料。退卡人应在退还Gap购物卡时退还购卡的原始发票以及相关支付凭证。
(2) 退卡手续费统一按所退Gap购物卡余额2%的标准收取(如果退卡人所退Gap购物卡为两张或以上,则退卡手续费按照总余额2%的标准收取),每张Gap购物卡的最低退卡手续费为人民币20元。在审核相应材料后,Gap将Gap购物卡内余额减去退卡手续费的金额直接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Gap有权要求退卡人提供其银行账户信息。虽有前述规定,如退卡人要求办理退卡的Gap购物卡系原购卡人在购卡时享受过折扣优惠的Gap购物卡,则Gap将下述金额退至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Gap购物卡内余额减去退卡手续费及原购卡人购卡时所享受的折扣优惠总额后所得的金额。
5.2.2. 如Gap决定终止未到期的某一Gap购物卡兑付的,则Gap将向购卡人或持卡人提供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6.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1. Gap的权利和义务
6.1.1. Gap有权要求购卡人按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信息及证明文件。
6.1.2. 如存在如下情形的,Gap有权暂停或终止该Gap购物卡的使用、拒绝交易,所有损失应由购卡人及持卡人自行承担:
(1) Gap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核实购卡人或持卡人身份及Gap购物卡交易信息等情况,遭拒绝的;
(2) 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或使用Gap购物卡的,或在购买或使用Gap购物卡时存在欺诈行为;
(3) 违反本章程规定购买或使用Gap购物卡(如在Gap公布及授权的售卡渠道之外购买Gap购物卡);
(4) 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
(5) 使用伪造、变造、残缺不全的Gap购物卡;或
(6) 存在其他损害Gap、其他购卡人或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6.1.3. 如果Gap为购卡人或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则Gap有权随时单方终止该等免费增值服务,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6.1.4. 因以下原因导致购卡人或持卡人使用Gap购物卡受阻的,Gap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1) Gap系统、设备或网站及其他软硬件损坏、停止运作、维修或维护;
(2) 电力、电信或银行的系统、设备或网站发生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导致停电、或数据传输不稳定、失败或中断;
(3) 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游行示威、政策法规公布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Gap不能正常营业、运营或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6.2. 购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6.2.1. 购卡人和持卡人有权知悉Gap购物卡的使用范围、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6.2.2. 购卡人应当向Gap或售卡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有效证件购买Gap购物卡。
6.2.3. 购卡人和持卡人不得在Gap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Gap购物卡。
6.2.4. 购卡人和持卡人不应将Gap购物卡以任何形式转售予任何第三方,也不应将Gap购物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6.2.5. 购卡人和持卡人有义务定期了解并关注本章程内容及其不时修订。
7. 附则
7.1. Gap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预收资金用于Gap业务运营。
7.2.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Gap、售卡人与购卡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或协议的,遵从双方约定。
7.3. 本章程由Gap制订、修订和解释。本章程的修订经Gap公布后即刻生效,无须另行逐一通知持卡人或购卡人。购卡人或持卡人在本章程修订后仍继续购买或使用Gap购物卡的,即视为其已同意并接受本章程及其修订,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如果购卡人或持卡人不同意修改,则应在本章程生效之后立即停止使用Gap购物卡。
7.4. Gap购物卡仅供购卡人或持卡人根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持有Gap购物卡,使用、持有Gap购物卡不代表购卡人或持卡人获得授权使用“Gap”以及其他由Gap或其关联方拥有的标识、商标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7.5. 任何与本章程有关或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Gap、售卡人、购卡人或持卡人应友好协商解决,购卡人或持卡人可拨打Gap客服电话400-680-8517以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使用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Gap、售卡人、购卡人或持卡人具有约束力。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应对仲裁保密,除适用法律要求的披露外,不应将仲裁的内容、结果及仲裁本身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
7.6.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Gap、售卡人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Gap购物卡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本条之规定不免除或限制Gap在如下方面的责任:
(1) 欺诈行为引起的责任;
(2) 适用法律规定不应免除或限制的责任。
7.7. 本章程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